“业主大会”的五问五答
问题一:业主大会的概念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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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业主大会是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的自治组织。
《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问题二:业主大会何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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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业主大会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时成立。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十五条第二款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问题三: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分期开发的项目成立业主大会,有哪些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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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如果满足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但值得注意的是,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后期开发物业交付使用后,应当按议事规则的约定对业主委员会成员进行增补。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十六条 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条件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
问题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对哪些事项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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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议事规则在确保业主大会会议有序开展、保障参与者权利、提高决策质量、预防冲突、增强透明度、促进目标实现及保障合规性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议事规则应当对业主大会名称及对应的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和议事方式;业主投票权数的确定方法;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人数和任期等;业主委员会换届程序、补选办法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和管理等事项作出约定。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规定:
(一)业主大会名称及相应的物业管理区域;
(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三)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和议事方式;
(五)业主投票权数的确定方法;
(六)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
(七)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
(八)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人数和任期等;
(九)业主委员会换届程序、补选办法等;
(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问题五:业主可否以未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为由,拒绝承认业主作出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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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可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否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是每个业主的权利,公民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而拒绝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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