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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及电梯安全使用规

2025-09-29 15:12分类:长沙市法律法规 阅读:

 


 
长沙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及 电梯安全使用规范经营指引
 
为切实解决物业收费不透明、加价不规范、服 务不到位,以及电梯安全责任不明、维护质量效果 不佳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明确物业服务企业义 务与监管部门权责,警示违法违规行为,引导业主 有效参与监督与维权,依据《价格法》《电力法》 《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及《长沙市关 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文件,制定本指引。
物业收费类
一、明码标价规范
(一)存在的问题
1.物业服务费仅公示收费总额,未按照综合 管理、公共区域清洁卫生、秩序维护服务等分项公

 
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等级以及对应的收费 标准;
2.代收水费仍按照加收电费水损的标准公示;
3.投诉举报电话公示错误;
4.未公示经发改部门批准的前期物业服务收 费标准备案审查表;
5.代收水电运行维护费用实行按实分摊的, 未按抄表周期公示支出情况和分摊明细。
(二)合规经营要求
1.公示位置:物业服务前台或小区其他醒目 位置,停车服务收费公示在停车场入口处和收费处。
2.公示内容: 已购车位物业服务费、装修服 务费、装修垃圾清运费等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分项 的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前期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备案审查表;水电分摊凭证;价 格投诉举报电话“12345”“12315”;其他服务收费 标准。
3.公示形式:按照《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

 
管理的通知》文件制定的样式进行公示(附件 1、 附件 2 、附件 3);无样式的自行设计。
(三)法律责任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 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 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 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前期物业服务收费规范
(一)存在的问题
1.未经过备案审查即自定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
2.超过发改部门备案审查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
3.以增值服务名义变相提高物业费标准。
4.在交房当月即开始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
5.不执行空置房优惠。
(二)合规经营要求
1.关于物业费性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普 通商品住宅物业服务费收取标准(包括已购车位的 物业服务费、装修服务费和装修垃圾清运费)实行

 
政府指导价。
别墅(专指带室外庭院独立成栋的商品住宅和 联排商品住宅)、其他非住宅,以及业主大会成立 之后的普通商品住宅物业服务费收取标准(包括已 购车位物业服务费、装修服务费和装修垃圾清运 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2.关于物业费备案。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 商品住宅(包括高层、洋房、叠墅等)前期物业服 务费,均应在承接查验移交完毕后的三十日内,报 当地发改部门备案审查,并按照发改部门备案审查 通过的价格收取。
3.关于增值服务。发改部门备案审查时注明 了“提供增值服务合同另行约定”的,增值服务协 议需与原物业服务合同分开签订,包括金额分开, 服务内容分开,且增值服务内容不得与原物业服务 内容重叠。
4.关于物业费的收取时间。应自房屋交付之 日的次月开始向业主收取,建设单位向业主承诺减

 
免的物业服务费不得向业主收取,应由建设单位交 纳。业主在查验收房时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购 房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整改期间的物业服务费 由建设单位交纳。业主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交付手 续的,从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的次月开始向业 主计收。
5.关于空置房优惠。2022 年 7 月份之前签订 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对空置房收费有约定的,按约定 执行,对空置房收费没有约定的,2022 年 7 月-2025 年 2 月期间全部按物业费标准的 90%交纳;2025 年 3 月起实行阶梯式优惠,即交房次月起连续空置 至第 24 个月,按物业费标准的70%交纳,从第 25 个月空置期起连续至房屋空置结束,按照物业费标 准的 90%交纳。
(三)法律责任
1.未经发改部门备案审查收取物业服务费属 于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商品或服务 价格的行为;

 
2.高于发改部门备案审查收费标准收取物业 服务费属于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行为;
3.擅自以增值服务名义提高物业服务费属于 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 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
4. 自交房当月开始收取物业服务费属于提前 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行为;
5.不执行空置房优惠属于超出政府指导价浮 动幅度制定价格的行为。
以上行为均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行为,由市 场监管部门依据《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 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相关规定,责令改 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较重的处 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四)典型案例
1.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未经发改

 
部门核定,即按 3.2 元/月 ·平方米的标准向长沙某 小区高层住宅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长沙市市场监 管局立案调查后,当事人积极整改,于 2024 年 10 月取得发改部门 2.7 元/月 ·平方米的前期物业服务 收费备案审批,并主动清退 2021 年 11 月至 2024 年 10 月期间多收物业费。依据《价格法》第三十 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有关 规定,长沙市市场监管局给予当事人罚款 6 万元的 行政处罚。
2.某物业服务公司在向长沙某小区提供前期 物业服务时,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的 1.95 元/月 ·平方米收取前期物业服务费,实际发改部门 备案审查通过的该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  1.8 元/月 ·平方米。依据《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长沙县市 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费用,并给予当事人 罚款 10 万元的行政处罚。
3.2021 年,某物业公司在向徐州某小区提供 物业服务时,在徐州市 1.56 元/㎡ · 月的物业费标

 
准的基础上,以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补充协议》 的形式,另外按 2.44 元/㎡ ·月的标准收取物业费, 增值物业服务的内容包括了人员、安保、日常管理  及服务等前期物业服务中已约定过的基础物业服  务项目。依据《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  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徐州市某市场监管局  给予当事人罚款 30 万元的行政处罚。
4.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向某小区提供物业 服务时,对 2023 年 1 月 5  日-1 月 8  日集中通知收 房的业主, 自 2023 年 1 月 8  日开始计收物业费。 依据《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 处罚规定》第九条,长沙市市场监管局责令退还多 收物业费,并给予当事人罚款 5 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转供水电收费规范
(一)存在的问题
1.在水费中加收“水损”“加压电费”等费用。
2.加价收取转供电费; 以电费为基数收取服 务费;收取运行维护费用(公用设施电费、电损等)。

 
3.将物业自用电、 自用水作为电损、水损向 业主分摊。
(二)合规经营要求
1.物业公司在代收水费电费时,严禁加收其 他费用。
2.供电系统和供水系统运行维护费用(包括 电费、损耗、日常维护维修等)应通过物业费、租 金、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或据实分摊。
3.实行按实分摊的,物业服务人应单独列账, 按照“ 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按抄表周期 向业主公布供电系统和供水系统费用支出情况和 分摊明细。供水系统的分摊水损最高不超过 8% , 供电系统的分摊电损最高不超过 6%。
4.物业公司不得将自有用水和自有用电费用 转嫁给业主。
5. 目前我市转供水小区居民合表用户终端水价 为3.56 元/立方米,转供电小区居民终端电价为0.604 元/度,执行居民合表的非居民用户电价 0.634/度。

 
(三)法律责任
1.在水费和居民电费中加收费用属于不执行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 据《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 罚规定》第九条的相关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 得的,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 重的处 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2.在商业用电中加收费用的行为,违反《电 力法》“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 用”的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电力法》第六 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 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 处分。
(四)典型案例
1.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 2023 年 5 月-8 月分 别按 1.5 元/度、1.36 元/度或电费按 0.89 元/度收取,

 
但外加 0.47 元/度的“代收公共照明分摊费”等费 用,实际电费收费标准仍为 1.36 元/度的单价向某 公馆内分表用户收取电费,均超过了当地的电价标 准定。广州市某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电力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违规加价收 取电费行为给予警告、罚款 755176.46 元的行政 处罚。
2.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某商场入驻商户提 供转供水服务, 自 2024 年 5 月起按 5 元/吨的标准 收取水费,2024 年 5 月-8 月期间,超标准 1.18 元/ 吨;2024 年 8 月-2025 年 4 月超标准 0.51 元/吨。望 城区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后,当事人对多收费用予 以主动清退。依据《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望城区市场监管局给予当事人罚款 15000 元的行政 处罚。
四、电动车充电服务收费规范
(一)存在的问题
1.充电区域未悬挂收费公示牌,需用户扫码

 
后才能查看收费标准。
2.计费单位为**元/小时计费,未实行充电电 费+服务费的方式计费;或者收费公示牌按要求的 格式进行了公示,但计费系统未修改,仍按**元/ 小时计费。
3.实行了价费分离的充电设施,仅充电电费 以**元/千瓦时的方式计费,服务费仍以**元/小时 计费。
4.不执行电价政策,居民小区收取超过 0.634 元/千瓦时的电费,商业区域未按要求执行上月平均 电价。
5.强制要求必须充值才能充电。
6.2 家或2 家以上的充电服务企业,或邻近几 个小区充电服务经营者,相互串通,变相抬高充电 市场价格。
(二)合规经营要求
1.在充电区域显著位置悬挂收费公示牌,公 示牌应按照规定的样式制作(附件 4 、附件 5)。

 
2.公示牌和计费系统均实行价费分离,充电 费用由充电电费+服务费组成。居民小区充电电费 执行政府定价,服务费执行市场调节价。
3.充电电费和服务费计费单位应统一,均为
**元/千瓦时。
4.根据用电性质,使用居民用电的,电价不 超过 0.634 元/千瓦时;使用商业用电的,电价按上 月平均电价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中加收其 他费用。
5.不得强制充值,应允许用户自由选择支付 方式。
6.经营者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三)法律责任
1.未悬挂收费公示牌,或者未按规定的格式 设置公示牌,属于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由市 场监管部门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 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计费系统和公示牌标示的计价方式不一致 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价 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3.居民小区收取超过 0.634 元/千瓦时的电费, 属于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 《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业整顿。
在商业用电中加收费用的行为,违反《电力法》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  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电力法》第六十六条

 
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 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4.经营者之间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 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和《价格 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的,处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较重的处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关串通, 操纵市场价格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价格法》 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 的规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处 50 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 记、吊销执照。
(四)典型案例
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某小区投放的电动自   行车充电设施,价格公示牌注明“服务费 1 元/小时”

 
并按照该标准实际收取。该行为未按规定的“价费 分离”公示样式实行,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的规定,湖南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给予当事 人罚款 2000 元的行政处罚。
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规范
(一)存在的问题
1.擅自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2.不执行优惠政策,对应当免收停车费的车 辆未免收。
(二)合规经营要求
1.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执行市场调 节价,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 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 费通过前期物业合同约定;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和业 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 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经业主大 会同意。
2.对以下车辆应当免收停车费:进入住宅小 区不超过一小时和业主搬家的车辆;执行任务的

 
军、警车辆和消防车、有标识的行政执法车、救护 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 维修车、殡葬车。优惠政策应当在收费公示牌中进 行公示。
(三)民事责任
对不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收取停 车服务费的,属于违约行为,业主可向人民法院提 起民事诉讼。
(四)法律责任
1.在收费公示牌中未公示优惠政策的行为, 属于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 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 罚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在公示牌中公示了优惠政策,但实际未执 行的行为,属于价格欺诈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 据《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 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

 
得的,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六、装修垃圾清运收费规范
(一)存在的问题
1.拆墙按拆除面积收费。
2.拆墙时墙体附着物另行收费。
3.拆地板拆窗另行收费。
(二)合规经营要求
1.拆墙应按拆除前自然密实体积计算,不超 过 135 元/立方米,费用已包含拆除墙体及墙体附 着物。
2.墙体垃圾以外的其他装修垃圾清运费按不 超过 3 元/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收取,费用已包 含拆除地板门窗等项目。
3.除上述两项垃圾清运费以外,不得另行增 加垃圾清运收费项目和标准。
(三)法律责任
另行增加垃圾清运收费项目和标准属于不执 行政府指导价的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价格

 
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 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5 万 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50 万元 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 整顿。
(四)典型案例
2021 年至2024 年,某小区为精装房交付,某 物业公司向涉及地面改造等二次装修的住宅业主 按照30 元/平米(按拆除实测面积)的标准、向涉 及门窗改造等二次装修的住宅业主按照20 元/平米 (按拆除实测面积)的标准收取装修垃圾清运费, 超过政府指导价的标准。长沙市市场监管局立案调 查后,当事人对多收费用予以全额清退。当事人还 存在其他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价格法》第三十九 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长 沙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 6 万元罚款的行政 处罚。

 
七、服务履约规范
(一)存在的问题
未按照发改部门备案审查的服务等级提供物 业服务,缺少部分服务内容或部分服务不达标。
(二)合规经营要求
1.应严格按照收费标准对应的服务等级提供 质价相符的服务。
2.备案审查后,确有无法提供的服务,应主 动按照缺失的服务内容核减对应的收费标准。
(三)法律责任
不能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又不主动核减收费  标准的,属于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中不按照规定提供  服务而收取费用的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价  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  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5 万  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50 万元  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  整顿。

 
(四)典型案例
四川省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6 年 11 月与某 小区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某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 同》,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高层电梯房服务标 准为三级、花园洋房物业服务标准为四级,按对应 标准收费。该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中超过 50%的项 目实际为《**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的一、二 级标准,同时在实际提供的物业服务中,也有满意 度测评覆盖率、45 周岁以下保安占比、监控视频保 存期限、化粪池清掏频次等项目未达到物业服务收 费标准对应的三级、四级服务标准。
当事人收费与服务标准不符,依据《价格法》 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 条的规定,某市市场监管局给予当事人罚款 35 万 元的行政处罚。
 
电梯安全管理类
一、电梯使用安全主体责任
(一)使用管理存在的问题

 
1.对保障电梯安全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
2.电梯未取得登记证书;未建立健全安全技 术档案、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未制定操 作规程;未将使用标志、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 事项、警示标志和 96366 应急救援标识牌置于易于 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3.未书面任命电梯安全总监、安全员,未制  定《电梯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电梯安全总监职责》 《电梯安全员守则》工作制度,未建立健全日管控、 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
4.使用单位发生变化或设备停用报废时,未 履行使用登记变更、停用、报废、注销义务。
(二)合规使用管理要求
1.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具备的安 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 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 保证。
2.办理电梯使用登记并取得登记证书;建立 健全安全技术档案、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

 
案,制定操作规程;将使用标志、安全使用说明、 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和 96366 应急救援标识牌 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3.履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变更、停用、报废、 注销义务。
4.书面任命电梯安全总监、安全员,制定《电 梯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 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三)法律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 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二十 三条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 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据《安 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 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 业整顿。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 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 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三十 六条的规定,使用的电梯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 记;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 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 志、定期检验标志的,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 八十三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 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电梯运营使用单位未将电梯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 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 置的,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 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款。
3.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八规定, 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 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 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依 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责令停止使用

 
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4.违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 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六十九、七十五条规定, 电梯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 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 员的,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 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责令改正并给予 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罚款。
(四)典型案例
1.长沙市市场监管局在核查某小区的电梯投 诉时,发现该小区物业公司未任命电梯安全总监和 电梯安全员,未制定有关安全总监职责和安全员守 则,未制定“ 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 长沙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 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责令 物业公司立即改正,对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的行政 处罚,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

 
2.某县市场监管局在特种设备“双随机、一 公开”抽查时,发现某物业公司未建立电梯安全技 术档案,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 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三十五条规 定,某县市场监管局当即下达《监察指令书》责令 限期改正,该物业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 某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 条,责令该物业公司停止使用有关电梯,并给予 1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电梯设备管理规范
(一)存在的问题
1.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合格,超过检验、检测 合格有效期的电梯。
2.未对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电梯进 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设备带病运行;未对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工作和质量进行监督。
(二)合规使用管理要求
1.应使用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按期主动 申请或委托进行定期检验或自行检测。

 
2.对使用的电梯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 自行检查,对维护保养工作和质量进行监督,并由 安全管理员签字确认。对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 况的电梯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防止带病 运行,做好故障和事故隐患排查情况记录。
(三)法律责任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四十二条规 定,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电梯出 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 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依据《特种设备安全 法》第八十四条,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 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典型案例
1 .某小区物业公司未及时向检验机构申请 2024 年度电梯定期检验,导致电梯超过检验合格有 效期使用,小区业主发现轿厢内的使用标志过期, 向监管部门举报,某市场监管局接报调查后发现该 物业公司违法行为属实,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八十四条,责令物业公司停止使用检验超期的电

 
梯,立即申请开展定期检验,并给予 5 万元罚款的 行政处罚。
2.某市市场监管局于 2024 年 7 月开展电梯维 护保养质量监督抽查时发现,某小区使用的电梯存 在钢丝绳严重锈蚀、轿厢应急照明失效、紧急报警 装置失效的问题,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已通过书面形 式告知该小区使用单位某物业公司,该物业公司未 对电梯进行全面检查,更换严重锈蚀的钢丝绳、修 复轿厢应急照明和紧急报警装置,未及时消除事故 隐患,继续使用。某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特种设备 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责令该物业公司立即停止使 用有关电梯,并对当事人予以 7 万元罚款的行政 处罚。
 
本指引适用于湖南湘江新区及芙蓉区、天心 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居民的住宅小区物业 服务收费行为, 以及全市范围内电梯安全使用监 管,由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长沙市普通商品住宅小区已购车位 物业服务、装修服务费、装修垃圾 清运费等相关服务收费标准
2.长沙市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分项目 分等级服务及收费公示表(样式)
3.长沙市    区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 服务收费标准备案审查表
4.小区居民用电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 公示牌
5.小区商业用电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 公示牌

 
 
附件 1
长沙市普通商品住宅小区已购车位物业服务 、装修服务费 、装修垃圾
清运费等相关服务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已购车位  物业服务费 普通车位 30 元/月 · 个,子母车 位 40 元/月 ·个。  
装修服务费 带电梯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 天 0.03 元;不带电梯房屋每平方 米建筑面积每天 0.02 元。 1.  装修服务费主要用于装修期间各种设备、设施的能源消耗、装修管理服 务、各种资料的制作等费用。
2.  装修服务费计费时间最多不超过 120 天,具体以双方约定期限为准。
 
装修垃圾 清运费
墙体垃圾清运费按不超过 135 元/ 立方米(拆除前自然密实体积) 收取;墙体垃圾以外的其他装修 垃圾清运费按不超过 3 元/平方米 (房屋建筑面积)收取。 1.  墙体垃圾包括拆墙、墙体开凿以及铲除墙体附着物等产生的垃圾。
2.  二次装修墙体及其他垃圾清运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根据垃圾量等实 际情况,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
3.  装修垃圾清运方式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人协商确定。由业主自行组织清运 的,物业服务人不得收取此项费用。
注:1.  实行出入证管理制度的,装修从业人员出入证件工本费每证 5 元;为保证出入证按时收回,可按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收取每证 20 元押金,装修完成后退还出入证和押金。
2.  普通住宅装修押金每户不超过 2000 元,主要用于装修过程中对小区公共部分设施设备的损坏修复。装修完后经查验 无损坏、未违反相关规定,应及时退回;如有损坏,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结算,多退少补,物业服务人不得无故扣留押金。
3.  上述收费项目及标准连同物业服务分项目分等级服务及收费一并公示在物业服务中心或小区显著位置。

 
附件 2
长沙市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分项目分等级服务
及收费公示表(样式)
收费标准:     元/平方米·月
一、综合管理服务要求与收费标准
 
级别 序号    服务要求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月收费(元/月)
         
二、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要求与收费标准
 
级别 序号    服务要求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月收费(元/月)
         
三、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要求与收费标准
 
级别 序号    服务要求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月收费(元/月)
         

 
四、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服务要求与收费标准
 
级别 项目    服务要求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月收费(元/月)
         
五、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服务要求与收费标准
 
项目 内容 运行、保养、维修服务要求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月收费基准价
(元/月)
备注
公共
部位
       
       
供水
系统
       
       
供电
设施
      按实分摊或通
过租金、公共
收益解决
     
排水
系统
       
       
公共
照明
       
       

 
项目 内容 运行、保养、维修服务要求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月收费基准价
(元/月)
备注
消防
系统
       
       
弱电
系统
       
       
电梯
系统
       
       
水景
(动力)
      按实分摊
     
公区环
境改善
      按实分摊
     
保险  费用及 其他        
按实分摊
     
     
备注:表格可根据实际内容作调整。
价格举报电话:12315                                                    物业服务咨询电话:

 
附件 3
长沙市      区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备案审查表 NO:
物业公司名称   物业小区名称  
物业小区地址   所在街道社区名称  
物业小区类别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元/月·平方米)
文件依据 价格管理形式 备  注
      政府指导价  
       
       
       
说明:1.  物业小区类别包括多层无电梯住宅、多层带电梯住宅、高层住宅等。
2.  此表连同物业服务分项目分等级服务及收费一并公示在物业服务中心或小区显著位置。
 
湘江新区经济发展局或      区发展和改革局
年    月    日

 
附件 4
小区居民用电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公示牌
 
XX 小区内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公示牌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明细 定价方式 政策依据
 
电动自行车 充电费
 
充电电费
+服务费
(元/千瓦时)
充电电费 XX 元/千瓦时 政府定价  
 
XXXX
充电  服务费 XX 元/千瓦时 市场调节价
经营单位 XX 公司
服务电话  
XXXX
价格举报电话  
12315
备注: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价格按执行居民合表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价格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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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商业用电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公示牌
 
小区外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公示牌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明细 定价方式 政策依据
 
电动自行
车充电费
 
充电电费
+服务费
(元/千瓦时)
充电电费 XX 元/千瓦时 市场调节价  
 
XXXX
服务费 XX 元/千瓦时 市场调节价
经营单位 XX 公司
服务电话  
XXXX
价格举报电话  
12315
备注:电动自行车充电电费按照工商业电价标准执行,当月充电电费按上月实 际结算电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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